張夬
生平
張夬是天啓四年(1624年)甲子科舉人,崇禎四年(1631年)辛未科進士[2],大理寺观政,獲授諸暨知縣,他在當地興建明倫堂教化人民;七年调任会稽县,九年升礼部儀制司主事,歷遷员外、郎中,十二年遷任濟南知府,招徠安撫居民,先後殲滅李先兆、李汝樹聯合白蓮教胡奎揚攻府的亂軍,又平定武定州的亂事,轉任監兌參議後罷官[1]。
弘光年間朝廷起用張夬為福建副使,升官參議、按察使;迎立隆武帝後擢任戶部右侍郎,與李兆監督錢法,其後投降清朝[3],後事不詳。
引用
參考文獻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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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王章 | 明朝諸暨縣知縣 1632年-1635年 | 繼任: 路邁 |
前任: 孫璘 | 明朝會稽縣知縣 崇禎年間 | 繼任: 林逢春 |
前任: 苟好善 | 明朝濟南府知府 崇禎年間 | 繼任: 尹奇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