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法系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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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層論 |
-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为(作为 · 不作为) |
-違法性- |
-罪責(有責性)- 心神喪失 · 精神耗弱 |
參與論 |
正犯(間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幫助犯) |
罪數論 |
-想像競合- 吸收原則(德语:Absorptionsprinzip) |
-實質競合(德语:Tatmehrheit)- 数罪并罚 · 连续犯 |
-法條競合- |
刑罰論 |
-法定刑(日语:法定刑)- |
-處斷刑- |
-宣告刑- |
-執行刑- |
保安處分 |
保護管束 · 驅逐出境 · 终身禁业 |
法律原則 |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
刑事訴訟 · 刑事政策 |
其他學說 |
四要件論 |
-犯罪主體- |
-犯罪客體- |
-犯罪的主觀方面- |
-犯罪的客觀方面- |
二階層論 |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1]
着手: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
判断某行为是否进入着手,可以视具体案情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一是看此行为是否能直接引起危害结果发生;二是看该行为能否表现行为人犯罪的意图;三是看行为人是否直接接触或接近了犯罪对象或被害人;四是看行为人是否利用了所准备的工具和条件。
其一,行为人的犯罪意图未能实现或犯罪行为人所追求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其二,其刑法含义应当有所限定,即行为人的犯罪意图应当限定于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范畴内。
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否实行终了以行为人是否实施完自己想实施的行为为准,但如果犯罪行为在客观上已经齐备了犯罪构成要件,也属于实行终了。
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分为工具不能犯、手段不能犯和对象不能犯。
另外,刑法中有一些罪,只有未遂犯,不可能有既遂犯;例如內亂罪,以刑法學的笑話來解釋:「內亂罪的既遂犯就會成為國父。」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