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抓革命、促生产的十条规定

中共中央关于抓革命、促生产的十条规定》,简称《工业十条》,是1966年12月文化大革命初期的中共中央的一项规定。该规定是基于《关于工厂文化大革命的十二条指示》(《工厂十二条》)基础上修改的、从而否定了《工交企业进行文化大革命的若干规定》,进而将文化大革命推广至工业企业[1]

概述

1966年11月17日,中央文革小组和首都革命职工代表举行座谈期间,由王力宣读了《关于工厂文化大革命的十二条指示》(《工厂十二条》),内容是鼓励在工厂范围内进行文化大革命推广活动。但该草案受到中央和地方一些主观经济工作的领导人的抵制,在陶铸主持下,余秋里谷牧组织草拟与十二条相对立的《工交企业进行文化大革命的若干规定》。后者主张工矿企业仍然按照四清运动部署,分批分期,证明教育,不搞串联,减持八小时生产)[2]。不久毛泽东否定了《工交十五条》。中央文革小组对《十二条》进行修改,形成了《中共中央关于抓革命、促生产的十条规定(草案)》,即《工业十条》[3]

1966年12月4日至6日,林彪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会议上听取《工业十条》。并对谷牧陶铸等人进行批评、围攻。12月9日,中共中央下达该草案,从而改变中央关于工矿企业原则上不开张文化大革命的决定[4]

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