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国徽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印章应当刻有国徽图案。

第十四届
(2023年3月—2028年3月)
组成人员
主任委员杨晓超
副主任委员(8)邱学强 张轩 李钺锋 王建武 蒋卓庆 彭金辉 谷振春 高友东
机构概况
业务上级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闭会期间)
组织上级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机构类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行政级别正部级
授权法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条
组织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上级中共组织中国共产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
本级中共组织中国共产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分党组
联络方式
总部
 实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全国人大机关办公楼
机构沿革
成立时间2018年

沿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的规定,1988年3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1]

2016年12月1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2017年4月1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三次委员长会议修改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要点》中称,已设立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分党组,以便“加强专门委员会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2]

2018年3月1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3]

组织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4]

职责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具体职责如下:[5]

  1. 研究、拟定监察和司法方面的法律案等议案,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2. 联系、督促、推动有关单位拟定监察和司法方面的法律案等议案,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或者提请审议;
  3. 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及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有关工作;
  4.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5. 审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提出意见;
  6. 承办有关法律配套法规制定的督促工作;
  7. 办理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8.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与外国议会相关委员会开展工作交流等外事活动;
  9. 办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事项。

办事机构

  • 办公室
  • 监察室
  • 司法室[6]

历届组成人员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