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以下农村文化大革命的规定

关于县以下农村文化大革命的规定》,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于1966年9月14日发出的文件。规定共有5条[1]。周恩来等人试图对农村的动乱加以限制。但在12月15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农村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指示》(草案),又将文化大革命动乱推广到农村[2]

概述

主要内容是[3][4]

  1. 县以下各级的文化大革命,仍按原“四清”的部署结合进行,依靠本单位的革命群众和广大干部把革命搞好。北京和外地的学生、红卫兵,均不到县以下各级机关和社、队去串连,不参加县以下各级的辩论。县以下各级干部和公社社员,也不要外出串联。
  2. 秋收大忙时,应集中力量搞好秋收秋种和秋购,“四清”运动可以暂时停下来。
  3. 农村破“四旧”、立“四新”运动,应在农闲时专门安排一段时间把它搞好。
  4. 县以下各级干部,应在本地革命群众和本单位干部的帮助下,揭发错误,批评错误,改正错误。对问题特别严重的由上级党委作出决定,调动或撤销其工作。由上级任命的干部,均不应采取群众直接“罢官”的作法。
  5. 县以下各级领导,有些已陷入瘫痪的,应迅速调整干部,恢复和加强其领导力量,把县的各项工作全面抓起来。本《规定》的发布对稳定农村形势,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起了积极作用[5]

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