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刑部尚書

明朝刑部尚書,是明朝六部刑部的最高級長官,別稱“大司寇”,負責掌管全國的刑名、徒隸、勾覆、關禁等政令,為正二品[1]永樂遷都後,明朝設置南京六部,其實“南京刑部尚書”以及其他五尚書等職位,多為虛銜,多為參贊機務或養清望閒職之所,重要性已無關政體本身[2]

沿革

明朝洪武元年,朱元璋设置刑部。洪武六年,增设刑部尚书和刑部侍郎各一人,并在總部、比部、都官部、司門部这四个部门各设郎中員外郎各二人,惟都官各一人,總部、比部主事各六人,都官、司門主事各四人,均隸屬中書省。洪武八年,因事務繁重,增設四科,科設尚書、侍郎、郎中各一人,員外郎二人,主事五人。洪武十三年(1380年),因胡惟庸案,明太祖朱元璋罷黜宰相中書省[3],并仿照《周官六卿之制,直屬六部,并各設尚書、侍郎各一名。洪武二十二年,改總部為憲部。洪武二十九年,改分四部為河南、北平、山東、山西、陝西、浙江、江西、湖廣、廣東、廣西、四川、福建十二部,浙江部兼領雲南。洪武二十九年,改為十二清吏司。永樂十八年,革北京司,增置雲南、貴州、交阯三司。宣德十年,革交阯司,遂定為十三清吏司。[4]

参考文献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