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机构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9月27日选出。共有80名组成人员,其中委员长1名,副委员长13名,秘书长1名,委员65名。任期由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期間共召開110次會議。常委會组成情况如下:[1]

组成人员

其他工作人员

  • 副秘书长:
    • 1954年10月16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张苏吴克坚屈武余心清孙起孟辛志超
    • 1956年10月1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刘贯一
    • 1957年10月2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一次会议通过:连贯

历次会议

第七十八次会议

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该决定的初衷是为了管理“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主要针对的对象是“不够逮捕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人员。当时人们认为这主要是针对划为“右派”的人员。该决定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00条的规定,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为了进一步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社会建设,对劳动教养问题,作如下决定:……

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0条的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在随后一年左右,全国立即建起一百多处劳教场所,开始形成县办劳教、社办劳教、乃至生产队也办劳教。全国劳教人员很快就被收容到近百万。1961年,即大跃进运动末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承认:“扩大了收容范围和收容对象,错收了一批不够劳动教养的人。在管理上和劳改犯等同了起来。生活管理和劳动生产上搞了一些超体力劳动,造成了劳教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严重现象。”

直至1979年,中国被劳动教养的人员没有明确的期限,很多人最长劳教长达20多年。1979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劳动教养制度可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1-3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但以后在实践中,常出现重复劳教问题。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