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行政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简称国务院,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行政机关,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1][2]。国务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3]制定《国务院工作规则》来指导日常工作及活动。[4]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总理全面负责日常事务,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签发国务院令并拥有最后决策权[5],对外作为国家的政府首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旗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所在地应每日升挂国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1999年规定印章直径6厘米,中央刊国徽,由国务院自制。

格言口号

为人民服务[1]

第十四届
(2023年3月—2028年3月)
国务院组成人员
总理李 强
副总理(4)丁薛祥何立峰 张国清 刘国中
国务委员(3)王小洪吴政隆 谌贻琴
秘书长吴政隆
机构概况
上级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机构类型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中央人民政府
行政级别正国级
授权法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组织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国务院工作规则
上级中共组织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本级中共组织中国共产党国务院党组
本级纪检机构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本级监察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下级机构
办公厅1
组成部门26
 21
 委员会3
 中央银行1
 1
直属特设机构1
直属机构14
 正部级8
 副部级6
办事机构1
直属事业单位7
 正部级6
 副部级1
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7
 (部委对外保留国家局牌子)10
联络方式
总部
 实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中南海
新华门: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某号
中南海西门: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2号
 邮政编码100017
国家信访局
 实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8号
 通信地址信封上注明“国家信访局收”即可[2]
 邮政编码100017
 电话号码+86 (0)10 68015310(有关信访事项自动应答提示电话)
 官方链接国家信访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人民来访接待室(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
 实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西街甲一号
 邮政编码100050
 电话号码+86 (0)10 63035987
 官方链接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
国家信访局:信访注意事项(八)
對外官網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gov.cn
机构沿革
1949.10.21
-1954.9.27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1954.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影像资料


中南海正门新华门


国务院全体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国家各部委负责人、审计署审计长、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及秘书长组成。二者均由总理主持召开,前者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后者则每月召开2—3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6]

国务院的前身为1949年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使国务院取代了原政务院的行政职能至今。目前,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地方层面上,除「台湾省」外的各省、各直辖市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均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央人民政府直辖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政府,授予高度自治、行政、立法、司法权。[7][8]中央政府管辖其外交及防务,特区政府自行管理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中央人民政府亦负责行政长官、司局长等主要官员的任命。台湾事务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中央台办)负责管理,另加挂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台办)的牌子。

沿革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等。按照《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则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10月1日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但是政务院在地位上低于、职权范围小于国务院:国务院等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仅是中央人民政府的组成机构。政务院並無管理军事的职权,故其下不设国防部[9]

自1982年以來,國務院已經進行了多次機構改革,平均每五年隨政府換屆而調整一次,最近的一次調整在2023年。國務院組成部門已由1982年之前的100個部門減到26個。

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1.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 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4. 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5. 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6. 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7. 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8. 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9. 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10. 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11. 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12. 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13. 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14. 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5.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16. 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17. 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1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机构设置

第十四届国务院设置国务院办公厅和26个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1个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4个直属机构,2个办事机构、7个直属事业单位、17个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和若干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是国务院的综合性日常办公机构,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

国务院组成部门

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设置的正部级机构,其性质类似于内阁组成单位,负责领导和管理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行使特定的国家行政权力,其行政首长均为国务院组成人员。

国务院办公厅外,第十四届国务院设置组成部门26个[10]

(教育部对外保留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牌子。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外保留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牌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加挂国家外国专家局牌子。自然资源部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生态环境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农业农村部加挂国家乡村振兴局牌子。)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是国务院为管理某类特殊的事项或履行特殊的职能而单设立的机构。第十四届国务院设置直属特设机构1个[10]

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国务院为管理某项专门业务或特定事务设置的机构,承担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行政地位低于组成部门,其设立、撤销或变动由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直属机构的行政首长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由总理任免,直属机构行政长官不属于国务院的组成人员。第十四届国务院设置直属机构14个[10]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保留国家反垄断局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牌子。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在中央宣传部加挂牌子,由中央宣传部承担相关职责。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央统战部加挂牌子,由中央统战部承担相关职责。)

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办事机构是国务院内部设立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的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办事机构的设立、合併及撤销,由国务院决定,其行政首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第十四届国务院设置办事机构1个[10]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央统战部加挂牌子,由中央统战部承担相关职责。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中共中央港澳工作办公室加挂牌子,由中共中央港澳工作办公室承担相关职责。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央宣传部加挂牌子,由中央宣传部承担相关职责。)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为事业编制,不属于行政机构,由国务院授权其中一些单位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第十四届国务院设置直属事业单位7个[10]

国家行政学院中共中央党校,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作为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业行政管理职能,均為副部級單位。第十四届国务院设置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7个[10]

(国家移民管理局加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牌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加挂国家公园管理局牌子。国家公务员局在中央组织部加挂牌子,由中央组织部承担相关职责。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密码管理局与中央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序列。)

国务院派出机构

国务院派出机构是指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在一定区域或组织内设立、授权实施某方面行政管理职能的代表机构。第十四届国务院设置派出机构0个(以下3个国务院派出机构均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不计入国务院机构个数)[10][11]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共中央香港工作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共中央澳门工作委员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序列[11]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序列[11]。)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是国务院为完成某项特殊性或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跨部门的协调机构,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解决;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

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包括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和国务院秘书长,相当于内阁成员。全体国务院组成人员组成国务院全体会议。而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国务院常务会议组成人员。

国务院总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再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任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任免;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国家主席任免。每届国务院任期5年,与全国人大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可以超过两届。

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总理代表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并与国务院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一起对总理负责;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理具有最后决策权;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国务院秘书长的任免人选。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行政人员,须由总理签署,才具法律效力。

分工制度

国务院实行分工制。副总理协助总理工作;总理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总理代行总理职务。国务委员受总理或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重大的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院部、委、行、署是国务院的职能机构。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领导和管理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行使特定的国家行政权力;其行政首长均为国务院组成人员。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委员会议、委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审计署审计长负责国家财政和财务收支活动的监督工作。

会议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国务院的会议制度由《国务院工作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实行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制度。

全体会议

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全体会议由总理召集和主持。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为国务院全体会议组成人员。国务院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

常务会议

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为国务院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国务院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3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总理办公会议

2004年以前不定期召开,于第十届国务院任期内的2004年初被取消。后于第十四届国务院任期内的2023年初被恢复。根据第十四届国务院《国务院工作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根据需要召开总理办公会议,会议由总理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总理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国务院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工作会议

国务院领导人出席的党和政府主要“工作会议”包括但不限于: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总理主持)、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中央林业工作会议、西藏工作座谈会、新疆工作座谈会、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全国科技工作会议、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全国水利工作会议、全国能源工作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印章与印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印章,直徑6厘米,中央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自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印鉴」由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一局負責管理。

历任领导

另见:国务院的前身——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49年10月至1954年9月)
第一届国务院(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
第二届国务院(1959年4月至1965年1月)
第三届国务院(1965年1月至1975年1月)
第四届国务院(1975年1月至1978年3月)
第五届国务院(1978年3月至1983年6月)

改组前(1978年3月至1982年5月4日)

1982年5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国务院组成人员进行重大调整,增设国务委员职务。国务委员在行政待遇上和副总理同级。

改组后(1982年5月4日至1983年6月)

第六届国务院(1983年6月至1988年4月)
第七届国务院(1988年4月至1993年3月)
第八届国务院(1993年3月至1998年3月)
第九届国务院(1998年3月至2003年3月)
第十届国务院(2003年3月至2008年3月)
第十一届国务院(2008年3月至2013年3月)
第十二届国务院(2013年3月至2018年3月)
第十三届国务院(2018年3月至2023年3月)
第十四届国务院(2023年3月至2028年3月)

参见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国家机构
前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1954年9月27日至今
現任
前任: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中央人民政府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行政机关
1954年9月27日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