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僱,也称辞退,俗稱炒魷魚、開除。解僱是「永久終止僱傭關係」或「終止勞務合約關係」的一種,關鍵是由資方或用人單位方面,主動提出。相反,若由勞方僱員主動提出的,稱為「請辭」,或者「辭職」。
有些地方法律規定不可以無理解僱,至於解僱的理由可以包括:
- 工作失誤,令公司有損失。
- 經常遲到早退。[1]
- 工作能力未能勝任。
- 公司改組,內部另外未有其他適合的空缺。
- 政治立場
- 欠缺誠信
- 冗員[2][3]
「解僱」與「辭職」的比較
按勞務合約條款,或者當地《勞動法》:
- 「解僱」: 由僱主按比例,支付代通知金予僱員,以補償僱員失去此工作收入的損失,又稱為「資遣」。
- 單合約僱員因為未能完成指定的完整合約期,所以無權追討約滿花紅。
- 部分公司在想要裁員時,會以各種手段強迫員工「自願辭職」,以規避資遣費。
注释
参见
外部連結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