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僱

雇主解除雇佣关系

解僱,也称辞退,俗稱炒魷魚開除。解僱是「永久終止僱傭關係」或「終止勞務合約關係」的一種,關鍵是由資方或用人單位方面,主動提出。相反,若由勞方僱員主動提出的,稱為「請辭」,或者「辭職」。

20世紀初一幅描繪一位大學教員遭「一腳踢開」(given the boot,即一種「非自願離職」的俗語表示)的插畫。

有些地方法律規定不可以無理解僱,至於解僱的理由可以包括:

  • 工作失誤,令公司有損失。
  • 經常遲到早退。[1]
  • 工作能力未能勝任。
  • 公司改組,內部另外未有其他適合的空缺。
  • 政治立場
  • 欠缺誠信
  • 冗員[2][3]

「解僱」與「辭職」的比較

按勞務合約條款,或者當地《勞動法》:

  • 「解僱」: 由僱主按比例,支付代通知金予僱員,以補償僱員失去此工作收入的損失,又稱為「資遣」。
  • 單合約僱員因為未能完成指定的完整合約期,所以無權追討約滿花紅。
  • 部分公司在想要裁員時,會以各種手段強迫員工「自願辭職」,以規避資遣費。

注释

参见

外部連結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