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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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
維基百科應該中立地表述現實,故對於臺灣海峽兩岸複雜的政治關係及相關爭議不預設任何政治立場。除了專有名詞、引錄人物原話、檔案原文、機構正式名稱等既有內容之外,為避免使用法理論述所形成的中立性問題,編者應以事實論述為基礎,表述兩岸四地所涉及的複雜情況。
一些词语之具体用法
使用「中國」一詞
在描述國家或政權時,應儘量以確切的國家或政權名稱取代「中國」一詞,以避免歧義。如:「中華民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在1949年以前的相關條目中,若有歧義,則應當選擇(較)無歧義的名詞描述。如:「清朝」、「明朝」、「明鄭」等。在描述中華民國大陸時期的北洋政府和廣州國民政府時,不應直接以「中國政府」代稱,而應以「北洋政府」和「廣州國民政府」稱呼。
在1949年之後的相關條目中,應儘量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等全稱。若單一條目內的「中國」一詞指涉對象相同,可使用置頂模板宣告條目內的「中國」指涉政權為何,但:
- 不建議使用「中國」一詞代指1971年退出联合国后的中華民國;
- 以下情況仍不允許使用置頂宣告:
- 條目講述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包括政府機構、行政區劃、法律法規、外交等(政治運動除外);
- 條目講述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係,或多次提到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
- 條目主體與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並無太大聯繫,或條目敘述中很少提到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
- 如相關國籍名稱並不使用「中國」一詞,條目中敍述國籍的內容亦不得使用「中國」一詞。
此外:
- 可採用「中國大陸」、「臺灣」等稱呼,規避使用「中國」一詞(詳見下方相關段落),惟條目中敍述國籍的內容除外;
- 可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北京(政府)」、「中華民國政府」/「臺北(政府)」等稱呼,規避使用「中國政府」一詞。為避免歧義,在使用相關簡稱規避時須注意下方兩點:
- 同段落或條目中同階的名稱格式需統一,且不能只有一方使用簡稱,以免同段落中因同階僅一方使用簡稱,導致該方被誤認為另一方的下級。
- 同段落或條目中,如位階較高者已使用簡稱,則該段高階簡稱後的下一階就不可使用簡稱,以免同段落中因較高階者使用簡稱,導致該方被誤認與另一方同階。
- 若「中國」一詞位於專有名詞內,則應維持該專有名詞不變。如:「中国共产党」、「中國國民黨」、「中國廣播公司」和「中国石油」等。
虽有以上规定,惟在不产生歧义的前提下,各国设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民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以“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民国”为外交上使用的名称,仍可基于名从主人称呼为“驻中国”。如使用“驻中国”会产生歧义,则仍应使用“驻中华人民共和国”或“驻中华民国”称呼之。
使用「中國大陸」及「大陸」兩詞
「中国大陆」可以代指1949年之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管轄區域。現時,「中國大陸」可以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稱。
當與「臺灣」(作為中華民國實際管轄區域的代稱)並列時,可使用「中國大陸」與之相對。某些情況下,「中國大陸」也可以作為「中國內地」的同義詞,與香港、澳門並列。
除以上用法外,「中國大陸」亦可作為一般地理名詞使用。
除非前文已明確提及「中國大陸」,否則不應將「中國大陸」直接簡寫為「大陸」。
使用「中」、「華」等簡稱
由於「中」、「華」在文書及口語上皆可代表「中國」、「中國大陸」、「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华人」,為避免歧義,原則上在1949年之後的敘述性內容中,應儘量避免直接以「中」、「華」二字作為直接代稱,而應明確指出所描述的對象或其全稱。若為了文章簡潔而需使用「中」、「華」二字代稱上述詞彙,必須在使用前提及代稱對象。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下稱中方)。
以下情况例外:
- “中”、“华”等简称于专有名词中出现,如“反送中運動”等;
- 各国设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民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以“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民国”为外交上使用的名称,在不产生歧义的前提下,仍可基于名从主人称呼为“驻华”。如使用“驻华”会产生歧义,则仍应使用“驻中华人民共和国”或“驻中华民国”称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