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

中華民國從1955年後僅剩臺澎金馬等的實際統治區域,以臺灣島為中心

臺灣地區,又稱為臺澎金馬臺閩地區自由地區,是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中華民國政府現行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1][2]。在現行中華民國法律中,其相對概念為「大陸地區」及「港澳地區」。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示意圖(未包括東沙南海島嶼、以及釣魚臺列嶼

名詞歷史

中華民國政府遷台至1980年代

1949年12月,由於第二次國共內戰失利,中華民國政府遷往臺灣。進入1950年代後戰事漸歇,中國國民黨領導的中華民國中国共产党領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灣海峽兩岸分治的格局形成,此後中華民國方面多使用「自由地區」指稱政府統治區,並稱政府未統治之區域為「淪陷區」。此時期「大陸」或「淪陷區」範圍包含外蒙古,但主要指涉對象仍為中华人民共和国統治範圍。中華民國政府統治範圍隨時間演進亦有微小變化,主要變化有:1955年大陳島撤退浙江省僅剩之台州列岛中國人民解放軍佔領。1971年南沙群島中業島菲律宾佔領。

政府遷臺後,因實際控制領土縮小以及分治局勢的持久化,使憲法諸多規定產生窒礙難行之處,故在1966年修訂作為憲法附加條文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其中首次將「自由地區」寫入條款。此外,政府亦會使用「復興基地」一詞,意指中華民國在臺澎金馬東山再起,例如1987年的《復興基地居民赴大陸淪陷區探親辦法》。

中華民國政府在此時期亦會使用「臺灣地區」一詞,「臺灣地區」在此時期僅包含臺灣本島、澎湖群島及其附屬島嶼,並不等同於「自由地區」,其主要原因為臺北市高雄市分別在1967年與1979年升格為直轄市後脫離臺灣省,但許多政策上仍將其視為一體,故使用「臺灣地區」作為統稱,例如1987年發布的《臺灣地區解嚴令》。位於福建沿海的金門馬祖,則因位處與中华人民共和国軍事對峙之前線而實施戰地政務,通常政策上會分開指稱或合稱為「金馬地區」,例如金馬戰地政務下的通行證制度[3][4]

中華民國政府憲法增修前後對名詞定義差異
名詞憲法增修前憲法增修後
自由地區政府實際統治區域,包含臺灣澎湖金門馬祖等地政府實際統治區域,包含臺灣、澎湖、金門、馬祖等地
臺灣地區臺灣澎湖

1990年代至今

1990年代隨著冷戰結束,海峽兩岸關係開始緩和。隨著中華民國解除臺灣地區戒嚴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改革开放之國策,兩岸交流日漸頻繁。

中華民國方面制定了《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等規範海峽兩岸關係的新法律。在此系列法律之中均定義「自由地區」以及「臺灣地區」為「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地區」;並與中华人民共和国統治之大陸地區港澳地區相對。法律條文之外,目前中華民國政府各機關對於表示其有效統治領土的用詞不一,主要包含:

  • 自由地區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沿用原《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之名詞,對應中华人民共和国統治之領土為「大陸地區」。[5]
  • 臺灣地區 - 主要使用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與《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等海峽兩岸關係相關法律,明文定義「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 臺澎金馬(地區) - 部分政府文件使用。主要用於表示中華民國政府統治範圍的場合。[6]
  • 臺閩地區 - 主要在政府的統計刊物中使用,使用情形與「臺澎金馬」類似。在統計刊物中「臺灣地區」沿用制定憲法增修條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前之定義,僅指臺灣本島與澎湖群島。[7]

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則在制定《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後開始將「台湾地区」寫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台湾地区」為指稱中華民國政府統治地區的單一用詞。

認知差異

對「臺灣地區」一詞的認知,依各方立場解釋不同而有差異。

實體認知立場運作概況
 中華民國
 中华人民共和国
 美國
 日本
 联合国联合国大会於1971年以76票支持、35票反對、17票棄權、3國未投票,通過《第2758號決議》,宣告「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聯合國的一切合法權利」,此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取代中華民國政府成為在联合国中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至今,但該文件中並無任何台灣相關之文字描述。

各方定義的「臺灣地區」行政區劃比較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中華民國臺灣本島、澎湖群島及其附屬島嶼成立臺灣省,並將南海诸岛劃入廣東省,後析出其部份地區成立海南特別行政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早期將海南特別行政區併回广东省而後又於1988年設立海南省。中華民國則在1967年起陸續設立了6個直轄市,併將實際控制的南海島嶼劃入高雄市

 中華民國(實際統治)地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实际统治)
法律區劃行政區劃行政区划法律区划
自由地區
臺灣地區
福建省金門烏坵馬祖列島
臺灣海峽亞洲大陸沿岸島嶼)
福建省的一部分台湾地区
臺灣省澎湖群島
臺灣海峽中島嶼)
台湾省
臺灣本島及其附屬島嶼
臺灣省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高雄市
東沙群島
南海诸岛
广东省的一部分
太平島中洲礁
南海诸岛南沙群島
海南省的一部分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1
直轄市(6)(2)2
臺北市(北)
新北市(新北)
桃園市(桃)
臺中市(中)
臺南市(南)
高雄市(高)3
臺灣省(臺)福建省(閩)
(3)(13)
基隆市(基)
新竹市(竹市)
嘉義市(嘉市)
新竹縣(竹縣)
苗栗縣(苗)
彰化縣(彰)
南投縣(投)
雲林縣(雲)
嘉義縣(嘉縣)
屏東縣(屏)
宜蘭縣(宜)
花蓮縣(花)
臺東縣(東)
澎湖縣(澎)
金門縣(金)4
連江縣(馬)5
註釋
  1. 「自由地區」是指中華民國政府的有效統治範圍,又稱「臺澎金馬」或「臺灣地區」。
  2. 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與《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省虛級化改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3. 代管海南特別行政區東沙群島南沙群島
  4. 代管莆田縣烏坵鄉
  5. 僅轄馬祖列島,常稱作「馬祖」。

註釋

参考文獻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