詆譭

詆譭(dai2 wai2)又叫誹謗(fei2 pong3),即係抹黑污衊噉唱衰人,冇事實根據,引致對方有損失,包括名譽經濟上。誹謗嚮唔少地方都係屬於刑事罪行,或會招致民事訴訟索償。

不過,係事實就唔係誹謗。最緊要係有證據證明事實。只相信係事實係唔够嘅。

馬來西亞星加坡,政治人,尤其是執政嘅政府領袖,好興告反對派同新聞機構誹謗,用官司纏訟及輸官司要賠錢嘅壓力去威嚇人哋。官司最尾嘅判決往往有利執政者,令反對者要賠大筆錢。[1][2]

參考

出面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