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合法性交年齡
最低合法性交年齡,指大部分地區都有法例規管「性交年齡」,但各地自有自己獨立嘅定義。
臺灣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嘅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作猥褻之行為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男女性交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作猥褻之行為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違反其(未滿十四歲男女)意願者,更依第222條第2款規定,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有第227-1條嘅兩小無猜條款,即未滿十八歲嘅人犯第227條罪名嘅,減輕或免除其刑。或根據第229-1條,即未滿十八歲嘅人犯第227條罪名嘅,須告訴乃論。[1]
香港
俗語衰十一係另一個俗語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嘅簡稱,指後者長11個字,傳聞囚犯興用渠作「你衰乜嘢?」嘅答案。事實上,香港法例並無一條罪叫「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呢條所謂嘅罪係因為有人誤解法例搞出嚟。
根據香港政府喺1978年修訂嘅《刑事罪行條例》,如果任何年齡嘅男性同一個未夠十六歲嘅少女發生性行為,唔理有無經過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嘅家長或者監護人同意,都會觸犯呢條法例,最高刑罰係會判監五年。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另一個俗稱係「鑊仔牛柳」,又名「紅燒豬仔」,意思係指未熟(受害人未成熟)。而紅燒豬仔另一解法,係指個受害少女重係嫩,好似乳豬仔。
- 香港法例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
衰十三:正式罪名係「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性交」,犯罪者可被判終身監禁。(香港法例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 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性交)
韓國
類似法例規定嘅年齡限制就提高至18歲。著名導演李暻榮試過喺試鏡時同一位未夠18歲嘅少女發生性行為而被判有罪。[2][3]
日本
日本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強姦罪規定,冇經過受害者明確同意就發生性行為者犯強姦罪。而法律上認定可以基於自主意願發生關係嘅「性交同意年齡」喺2023年由13歲提高至16歲。修正案仲規定涉及暴行或脅迫、受害者受酒精或藥物影響、對方濫用上司下屬關係、突然俾人襲擊而未能表明意願,同埋加害者利用社會經濟地位脅迫等情況下受害者可以照樣提出訴訟[4][5][6]。
另外47個都道府縣亦都有制定青少年保護育成條例,當中嘅「淫行條例」列明同未滿18歲嘅青少年性交即屬違法。罰則就由各地方政府自行規定(由罰錢到監禁都有)。如果雙方都未滿18歲,就由雙方監護人決定係咪起訴。
《兒童福祉法》第34條規定,以權力強制、條件脅迫未成年人同佢性交者有罪。但實際判決解釋係以權力強制、條件脅迫者畀未成年者同第三者進行性交至成立。
美國
各州分別設有唔同嘅最低合法性交年齡,通常由16歲至18歲。[未記出處或冇根據]
歐洲各國
- 英國:照英國法律規定,同未滿16歲少女進行性行為係違法。[未記出處或冇根據]
- 德國:最低合法性交年齡為16歲。[未記出處或冇根據]
- 法國:最低合法性交年齡為15歲。[未記出處或冇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