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中國的歷史遺跡,受國家級保護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移动文物所核定的最高保护级别——即中国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者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并报国务院核定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统计

至201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已公布了八批,共5058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批次公布日期公布文号增加数量合并数量来源
第一批1961年03月04日国文习字40号180[1]
1964年10月26日−1[2]
1981年10月16日(81)文物字第534号1[3]
第二批1982年02月23日国发〔1982〕34号62[4]
第三批1988年01月13日国发〔1988〕5号258[5]
第四批1996年11月20日国发〔1996〕47号25012[6]
第五批2001年06月25日国发〔2001〕25号518(-1)23[7]
第五批增补a2002年11月22日国函〔2002〕106号1[8]
第五批增补b2003年03月02日国函〔2003〕29号1[9]
第五批增补c2003年04月03日国函〔2003〕45号1[10]
第六批2006年05月25日国发〔2006〕19号1,080106[11]
第六批增补a2009年08月20日国函〔2009〕97号1[12]
第七批2013年03月05日国发〔2013〕13号1,943(+1)47[13][14]
第七批增补a2014年04月25日国函〔2014〕49号1[15]
第八批2019年10月07日国发〔2019〕22号76250[16]
总计5058

第一至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类别和第四至七批类别不统一,其中前三批分为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石窟寺、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石刻及其他、古遗址、古墓葬等六类。从第四批开始,重新划分为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六类。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基础上,国家文物局以新分类为准,对前三批进行了统一归类(其中原“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改为“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原“石窟寺”、“石刻及其他”大部分改为“石窟寺及石刻”,少数改为“其他”,原“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大部分改为“古建筑”,少数改为“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同时对第一至七批重新进行了统一编号。现按新分类统计如下:[17]

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第五批第六批第七批第八批合计
(一)古遗址261049561452205161671194
(二)古墓葬1972922507718630418
(三)古建筑77281071102485137952802160
(四)石窟寺及石刻2152710326311039307
(五)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3310455141208330234952
(六)其它42115171227
合计18062258250521(-1)108219447625058

注释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