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 (中華民國)

台灣六都・一級行政區域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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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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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版行政區劃表

直轄市中華民國第一級行政區劃,與平級,由行政院直轄;根據《地方制度法》的規定,在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置之。目前設有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6個,合稱「六都」[1]

直轄市
1臺北市
3新北市
6桃園市
4臺中市
5臺南市
2高雄市
分類第一級行政區劃
位置 中華民國
數量6個(#1 臺北 #2 高雄 #3 新北 #4 臺中 #5 臺南 #6 桃園
人口——
面積——

直轄市之下設,屬於第三級(級)行政區劃,而直轄市與區之間不設第二級(級)的行政區劃;這是沿用1930年(民國19年)頒布的《市組織法》之規定,但臺北市曾管轄的陽明山管理局為唯一的例外。區之下設,里之下再設有。直轄市下設的行政區劃,除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外,均不具備地方自治團體身分。

國際上對於直轄市(英語:Municipality)有不同的定義,小至一個村,大到一個省或獨立州,皆可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轄;因定位因素,中華民國的直轄市,英譯為「Special Municipality」。

沿革

直轄市之制度源於中華民國政府於1921年《市自治制》中所稱之特別市;1930年施行之《市組織法》將其改稱為院轄市(意即行政院直轄之都市,但仍俗稱直轄市),在本法中,特别市的地方自治權力被大量削減,市長自開放直選前皆改由行政院直接派任(官派簡任)。1994年政府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通過《直轄市自治法》,正式稱為直轄市,市長開放人民直選。1999年又改成以《地方制度法》為設立直轄市的法源依據。2010年縣市合併、五都改制時,臺中市臺南市新北市就是以此新法為法源依據升格為直轄市。2014年桃園縣升格為桃園市

國民政府與政府遷台前

國民政府完成北伐統一全國後,先在民國17年(1928年)頒布《市組織法》和《特別市組織法》,並將全市最高行政機關定名為「市政府」、最高民意機關定名為「市參議會」;後於民國19年(1930年)制定新的《市組織法》,將「市」分為院轄市(即原之特別市;日後再改稱直轄市)和省轄市。院轄市與同級,省轄市則與同級。設置院轄市一般要求人口需达到一百萬人,省轄市為二十萬人,但有若干虽人口不足百万但因其他条件而设立的院轄市。

至1949年兩岸分治前一共有12個院轄市:

編號行政區簡稱設立年份面積
(平方公里)
人口(1948年)地區編號行政區簡稱[2]設立年份面積
(平方公里)
人口(1948年)地區
51南京市1927年465(1927年)1,030,572華中57大連市1945年722,950東北
52上海市494(1927年)4,300,63058哈爾濱市1946年637,573
53北平市
(今北京
1928年716(1928年)1,672,438華北59漢口市
(今武漢
1927年133(1927年)641,513華中
54青島市1929年950(1929年)759,05760廣州市1930年、1947年960,712華南
55天津市1928年99(1928年)1,707,67061西安市1948年502,988華北
56重慶市1939年328(1939年)1,002,787華中62瀋陽市1947年1,094,804東北

國民政府在中國大陸建制的院轄市中,廣州西安瀋陽等三個城市兼具院轄市與省會的雙重地位。

政府遷台後

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後,中央政府各機關皆設於臺北市,故被視為戰時首都。1967年,中華民國政府根據1930年的《市組織法》將臺北市升格為院轄市,並於1968年再將原臺北縣部份鄉鎮(內湖南港木柵景美)與陽明山管理局所轄行政區(北投士林)併入臺北市,形成今日臺北市市域。此使臺北市成為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後首個設置的直轄市。但臺灣當時處於戒嚴狀態,直轄市地方自治法源《市組織法》無法完全施行,因此行政院行政命令頒佈《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推動地方自治,但市長由行政院派任。1979年,高雄市升格為院轄市,採用的方法與臺北市相同。

1994年,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18條規定通過《直轄市自治法》,同時廢止上述兩項行政命令,市長改為公民直選。1999年《地方制度法》通過,直轄市自治改依該法規定辦理。由於《行政區劃法》尚未通過,為了推動地方行政改造,《地方制度法》於2009年4月通過修正,增定各縣市得經議會通過,申請改制為直轄市。共計有臺北縣臺中縣(合併)、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合併)、臺南縣(合併)及高雄縣(合併)等申請案,經行政院核定,共計有臺北縣、臺中縣市(合併)、臺南縣市(合併)及高雄縣市(合併)四件申請通過,於2010年12月25日改制升格[3],成立新北市(原臺北縣)、臺中市(原臺中縣市合併)、臺南市(原臺南縣市合併)、高雄市(原高雄市縣合併,原高雄市已為直轄市),這4個新直轄市與臺北市合稱為「五都」。

另外,根據2007年5月23日修正公佈之《地方制度法》第四條規定,人口超過200萬之縣,在尚未升格為直轄市之前或政治經濟文化都會區發展條件未符合改制直轄市時,經行政院核定,準用相當於直轄市的編制與財稅等規定,俗稱「準直轄市」。該法規生效時,只有臺北縣一縣準用,後來桃園縣亦準用,目前兩縣皆已升格為直轄市。

編號行政區簡稱設立年面積
(平方公里)
人口(2021年)地區編號行政區簡稱設立年面積
(平方公里)
人口(2021年)地區
63臺北市1967年271.79972,553,798臺灣北部66臺中市2010年2,214.89682,818,139臺灣中部
64高雄市1978年(舊制)
2010年(現制)
2,951.85242,753,530臺灣南部67臺南市2,191.65311,867,554臺灣南部
65新北市新北2010年2,052.56674,019,898臺灣北部68桃園市2014年1,220.95402,272,976臺灣北部

現況

目前中華民國共有六個直轄市:臺北市(1967年改制)、高雄市(1979年改制,2010年與高雄縣合併)、新北市(2010年改制)、臺中市(2010年改制)、臺南市(2010年改制)、桃園市(2014年改制),又稱「六都[4][5][6]。六都在行政上皆直轄於行政院,其市長(或副市長等市長指定代表)均得列席行政院會議並發言[7]。六都首長之公民直選,自2014年九合一選舉起與全國各縣市長選舉同步舉行[8][9][10][11]

六都在財政預算和組織人事等層面均享有較其他更多的資源與權限。財政預算方面以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為例,六都獲得65%,其餘16縣市則只分得35%,其中首都臺北市獲分配金額較其他五都高出約100億至200億元,也因而招來「分配不公」的批評[12][13][14]。組織人事方面,副市長員額為二名,但若總人口數達到250萬,依據《地方制度法》第55條規定始得增為三名[15]

名稱地圖市旗市徽人口數
(2024年3月)
面積
(km²)
密度
(人/km²)
區劃政府所在地市長
臺北市 2,509,740271.79979,233.7912區信義區蔣萬安
新北市 4,042,5872,052.56671,969.5329區 (含1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板橋區侯友宜
桃園市 2,321,6181,220.95401,901.4813區(含1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桃園區張善政
臺中市 2,849,5782,214.89681,286.5529區(含1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西屯區豐原區盧秀燕
臺南市 1,860,0722,191.6531848.7137區安平區新營區黃偉哲
高雄市 2,736,5772,951.8524927.0738區 (含3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苓雅區鳳山區陳其邁

政府機構設置

中華民國各直轄市政府機構與境內司法機關
直轄市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境內司法機關(中央政府機關)
名稱行政首長職稱一級機關、單位編制員額(108年)名稱議員席數高等法院地方法院行政法院
臺北市臺北市政府臺北市市長22局、5處、4委員會共31個一級機關31,968人[16]臺北市議會61人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新北市新北市政府新北市市長24局、4處、1委員會共29個一級機關25,998人[17]新北市議會66人
桃園市桃園市政府桃園市市長26局、5處、1委員會共32個一級機關14,625人[18]桃園市議會63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中市臺中市政府臺中市市長23局、4處、3委員會共30個一級機關19,675人[19]臺中市議會65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臺南市臺南市政府臺南市市長19局、6處、3委員會共28個一級機關14,427人[20]臺南市議會57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雄市高雄市政府高雄市市長25局、4處、3委員會共32個一級機關24,057人[21]高雄市議會65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注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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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