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共享 (英語:Creative Commons )又稱創意共享 [2] 、創作共用 、版權宣告 [3] ,是一個非營利組織 ,該組織提供同名的一系列著作的授權方式,即知識共享許可協議 。知识共享組織的主要宗旨是使得著作物能更廣為流通与改作,可使其他人據以創作及共享 ,並以所提供的授權方式確保上述理念。知识贡献是一个每个人相互交流的过程。在知识自由传递的同时,接收者的知识将被重建。换言之,知识共享不仅可以定义为知识转移的过程,而且可以定义为知识发送者和知识接收者之间知识系统的交互和重构。[4]
理念 知识共享的理念与Copyleft 紧密相连。傳統的著作權 中有兩種極端,一端是「保留所有權利」(All Rights Reserved ),另一端則是「不保留任何權利」(即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 )。該組織試圖在兩者中間廣大的灰色地帶保有彈性,使得創作者可以「保留部分權利」(Some Rights Reserved ),思考並探索知识产权 在信息时代 的意义。知识共享可以提供多種可供選擇的授權形式以及條款組合,創作者可與大眾分享其創作,授予其他人一定条件下再散布的權利,卻又可能保留其他權利。另外還有一種則是「撤回所有權利」(All Rights Reversed ),與著佐權 (Copyleft )相關。
該組織還提供了描述授權條款的RDF /XML 詮釋資料,以利於電腦自動處理以及尋找以知识共享协议授權的作品。
协议 核心授權條款 知识共享协议允许作者选择不同的授权条款和根据不同国家的著作权法 制定的版权协议,版权持有人可以指定以下的条件:(以下條件均不適用於原始創作者)
標誌 英文 縮寫 全稱 說明 Attribution BY 署名 您(使用者)允许他人对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及演绎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但在这些过程中对方必须保留您对原作品的署名。 Non-commercial NC 非商业性使用 您(使用者)允许他人对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及演绎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但仅限于非商业 性目的。 No derivative works ND 禁止演绎 您(使用者)允许他人对您的作品原封不动地进行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但不得进行演绎创作。 Share Alike SA 相同方式共享 只有在他人对演绎作品使用与您的原作品相同的许可协议的情况下,您才允许他人发行其演绎作品。
CC0 在没有指定“NC”的情况下,允许对作品进行商业利用;在没有指定“ND”的情况下,允许在原作品基础上进行衍生创作 。
另外,含有“NC”和“ND”知识共享协议的作品不被认为符合“自由文化协议”。[5]
混合搭配 这些条件,产生了16种可能的组合,其中11种是有效的創作共用许可,5个是无效组合。无效组合中,有4种是同时包括“ND”和“SA”的条款的组合,因为这两种条款相互排斥;还有一种为没有要求任何条款的组合,稱為“CC0”。11种有效组合中,五种缺乏“BY”的条款已经失效了,因为98%的特许人要求署名。[6] [7] [8] 剩下的6种常用的授權为:
授權條款 有效组合 署名(BY )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BY-SA ) 署名-禁止改作(BY-ND ) 署名-非商業性(BY-NC ) 署名-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BY-NC-SA ) 署名-非商業性-禁止改作(BY-NC-ND )
其他授權條款 美國建國者著作權(Founder's Copyright ,簡稱FC )授權條款:重塑最早期美國 建國者們在設計美國憲法 時所提出的版權 概念[9] ,版權的主要目的是促進文化 、藝術 等方面的進步,為此版權人可享有的版權保護期限為14年或28年,而不是今天的作者终身加死後70年(美國法律)。 特別取樣授權(Sampling Plus )、非商業特別取樣授權(Noncommercial Sampling Plus ):用於音樂、影片、攝影作品的拼貼混合創作。但于2011年9月12日取消。[10] 歷史 知识共享协议类似于开放出版物协议(OPL)和GNU自由文档协议 。GFDL主要用于软件文档,但是也可以用于其它像维基百科 这样的非软件文档的项目。而隨著OPL的消失,他的创造者建议新的项目不要再使用它。但有批评者[谁?] 认为OPL和GFDL都还不够“自由”,GFDL与CC协议不同之处在于它要求分发的作品提供一个“透明版本”,也就是说,不能是一个私有或秘密的格式。
知识共享在2001年正式运行,劳伦斯·莱斯格 是创始人和主席。知识共享的最初版本在2002年12月16日发布。[11] 本計畫在2004年榮獲电子艺术大奖 網路願景類金尼卡獎。
創作共用的董事 包括了劳伦斯·莱斯格 、等长期对现代知识产权 进行批评的学者、教授 及律师 。
本地化 原本的知识共享授權條款是以美國法律 體系寫成的,所以用詞可能無法完美地切合其他國家現存的法律。雖然某種程度上不見得如此,但使用美國法律體系,不顧慮本地法律可能導致授權條款無法執行。為了解決這問題,知识共享推出iCommons (International Commons )計畫,調整法律用詞以適應各國國情。2004年5月27日,iCommons推出2.0版。至2007年11月30日為止,已有41個國家完成本地化 。自3.0版開始,原始的授權條款改以國際法及相關慣例撰寫,稱為“未本地化版本”或「未移植版」(Unported)[12] ,但各司法領域團隊仍然會依其法律翻譯、修改成該司法領域的適用版本。
在使用中文的國家和地区當中,臺灣 、中國大陸 、香港 已陆续完成该协议的本地化 。中國大陸的正式命名為知識共享 ,臺灣的正式命名為創用CC ,香港的正式名稱命名為共享創意 。该套协议在民间也被称为创作共用 [13] [14] 。
臺灣由中央研究院 資訊科學所於2004年完成Creative Commons 的本地化版本,意味在臺灣的法律下可以使用Creative Commons [15] ,並在2005年11月將台灣正式名稱定為創用CC。[16] 中國大陸由中国人民大学 及CNBlog.org 进行本地化,并于2006年3月30日正式发布知识共享中国大陆版(CC China )2.5协议[17] [18] ,2010年12月再次发布知识共享中国大陆版3.0协议草案[19] ,2012年底,知识共享中国大陆版3.0协议完成了本地化并正式发布[20] 。2008年1月,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3.0 香港 版進入本地化公眾討論的階段[21] [22] 。并于2008年10月25日完成本地化。而澳門 則於2010年下半年由澳門科技大學 進行本地化,至今仍在進行中。而新加坡 等地,至今為止尚未进行Creative Commons 本地化的工作。
台灣本地社群發展 台灣的創用CC 的工作團隊最初是2003年11月由中研院資訊所的經費支應在台灣推廣和維護的相關工作,自2009年後改為中研院資訊創新研究中心進行支持[16] ,2016年起相關的參與人力逐步轉移到以開放文化基金會支援的社群志工。[23]
相容性 GNU自由文档许可证 (GFDL) 允许使用于商业 目的,並可散布修改後的衍生創作,因此只有CC BY 和CC BY-SA 3.0可與GFDL單向相容 (CC 可改為GFDL,GFDL不可改為CC )。CC BY-SA 的理念基本上與GFDL相同,但是因為一些條款細節有所出入而無法相容(CC BY-SA 要求衍生作品 同样以CC BY-SA 发布,因此不能改以GFDL发布)。知识共享3.0中已經增加CC BY-SA 對GFDL的相容性。
實際案例 知名出版品 發掘CC授權作品的工具 參見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