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人權公約
歐洲人權公約 (英文: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係一個由歐洲國家造成嘅國際條約,嚟維護歐洲人民嘅人權。呢條公約喺1950年由歐洲評議會喺羅馬起草,喺1953年正式生效。呢個議會嘅所有成員都應該簽,亦都已經簽咗,呢份公約[1]。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ECH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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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簽署國 | |
簽署日期 | 1950年11月4號 |
生效日點 | 1953年9月3號 |
締約方 | 歐洲評議會國家 |
保存處 | 歐洲評議會秘書處 |
語言 | 英文、法文 |
呢條公約成立咗歐洲人權法院,為任何喺歐洲認爲自己嘅人權被侵犯嘅人,提供一個爭取公義嘅渠道。法院做出嘅任何決定,簽署國都一定要遵守。歐洲評議會亦有部門監管法院嘅裁判,確保佢哋合理同合法[2]。
呢份公約總共有11條協議改咗公約嘅運作[3]。公約對歐洲評議會嘅會員國嘅法律系統有唔少嘅影響[4],亦同時被認爲係其中最有效嘅人權公約之一[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