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政治實體)

生活在一個政府系統下的有組織社群;可為主權國、組成國或聯邦

國家(英語:State)是在一個領土範圍內,可以在事實上代表國家對其人民實施政治上的統治權政府政治實體。國家(state)是將政府一般化後出現的政治概念,擁有主權的國家稱為主權國家

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的卷首插画

歐洲語言中,英語state、法語état、德語Staat、西班牙语estado等是政治學詞彙,有多重意義,可以指在一套政府下的政体[需要解释][1][2][3]。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给出的一个被广泛使用的定义是:“国家政体”是一种对合法使用暴力保持垄断的政体,尽管其他定义也很常见[4][5]

一些state是有主权的(称为主权国)。而另一些state则受外部主权或霸权的约束,其中最高权力在于另一个国家[6] ,例如構成國諸侯國。蘇聯內的state,有俄羅斯、白俄羅斯與烏克蘭等多個國家,他們也都是聯合國會員,使得蘇聯一國具有聯合國的三票。此外,state也可以指政区[3]

联邦制中,state一词有时被用来指组成联邦成员政体(此类中使用的其他术语可能包括“”、“地区”或其他术语),在国际法中,这种实体不被视为政府政体,这是一个只与民族国家实体有关的术语。通常被称为被称为国家(country)或民族(nation)。

大多数人口都在state的体系中存在了几千年,然而,对于大多数史前时代的人类来说,他们生活在无国籍社会中。第一个国家大约出现在5500年前,伴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文字的发明和新的宗教形式的编纂。随着时间的推移,出现了各种不同的形式,为它们的存在提供了各种理由(如神权社会契约理论等)。今天,现代民族国家是人民服从的主要国家形式。

词源

“state”这个词以及它在其他一些欧洲语言中的同源词(意大利语中的stato,西班牙语和葡萄牙语中的estado,法语中的etat,德语中的Staat)最终来源于拉丁语“status”,意思是“条件(condition)、环境(circumstances)”。

英语名词“状态/国家(state)”在一般意义上“条件,情况”先于政治意义。它从古法语和直接从拉丁语引入到公元1200年的中古英语

随着14世纪欧洲罗马法的复兴,这个词开始用来指人的法律地位(例如各种“领域等级”——贵族、普通和牧师),特别是指国王的特殊地位。最高的阶层,通常是那些最富有和社会地位最高的阶层,是那些掌握权力的阶层。这个词还与罗马思想(可以追溯到西塞罗)有关“公共事务的重要身份”(status rei publicae)。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词不再涉及特定的社会群体,而与整个社会的法律秩序和法律执行机构联系在一起[7]

马基雅维利(尤其是《君主论》)在16世纪早期的著作中扮演了核心角色,使“state”一词在某种类似现代意义上的使用得以普及[8]教会和政体的对比可以追溯到16世纪。北美殖民地早在17世纪30年代就被称为“state(州)”。记录于18世纪晚期的路易十四(Louis XIV)的说法l'Etat, c'est moi(“I am the State”)可能是杜撰的。[9]

定義

在學術界上沒有state最適當定義的共識[10]“state”一词指的是一套不同的,但相互关联的,经常重叠的理论,关于一定范围的政治现象[11]:9-10而定义这个术语的行为会被视为意识形态冲突的一部分,因为不同的定义会导致不同的国家功能理论,并因此验证不同的政治策略。[11]:10-11佩因特英语Joe Painter的认为:“如果我们在一个地方或时代定义state的‘本质’,我们很容易发现,在另一个时间或空间,同样被理解为state的东西具有不同的‘本质’特征”。[12]

对state的不同定义往往强调国家的“手段”(means)或“目的”(ends)。与经济状况相关的定义包括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和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的定义,他们都根据国家的暴力手段来定义国家。在韦伯看来,state“是一个人类社会,它(成功地)声称对特定领土内合法使用武力的垄断”(《政治作为一种职业》),而蒂利则将它们描述为“使用强制手段的组织”(《胁迫、资本和欧洲国家》)。

与目的相关的定义强调的是国家的目的和目的。马克思主义认为state的目的是阶级统治的永久化,有利于统治阶级,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统治阶级是资产阶级。国家的存在是为了捍卫统治阶级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以及以无产阶级为代价攫取剩余利润的权利。事实上,马克思宣称“现代state的执行机构只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共同事务的委员会”(《共产党宣言》)。

自由思想给国家政体(state)提供了另一种可能的目的论。根据约翰·洛克的观点,国家政体的目标是“财产的保护”(the preservation of property)(《论政府的第二论》),洛克作品中的“财产”(property)不仅指个人财产,也指一个人的生命和自由。因此,国家为社会团结和生产力提供基础,通过保障保护个人的生命、自由和个人财产,为创造财富创造动力。提供公共物品亚当·斯密(Adam Smith)[13]等人视为国家的核心职能,否则这些产品将得不到充分提供。

另一個常用的定義是马克斯·韦伯的定義[14][15][16][17][18],描述國是有強制力的政治組織,有中央集权政府,在特定的區域內維持對暴力的壟斷[4][5]。國家機構的分類包括有官僚制法律系統軍隊組織或宗教組織[19]

國的合法性

各國通常依賴於一個政治合法性,以保持他們對臣民的統治。[20][21][22]

君權神授說

君權神授說是古代以宗教來主導政治時期君主為了鞏固自己的权力而提倡的一種法。即指自己是天神派遣下來凡間管治世人,是神在人間的代表,作為人民只可遵從君主的指示去做,不能反抗。這個說法在世界各地都曾出現過,在啟蒙時代後,人們思想開始由宗教指導中釋放出來,使這個說法的相信者變得越來越少。[23]

法理型權威

法理型權威是一種領導的形式。在這種形式下,一個組織的或政權的權威很大程度是與法制上的理性、合法性和科層制度連繫著的。根據這種分類的方法,二十世紀大多數的現代國家,皆以法理型權威的形態實行統治。[24][25]

社會學中,法理型權威的概念來自於馬克斯·韋伯的「三種統治形式」理論(這是其中一種社會學家用以為政府分類的其中一個方法);相比法理型權威,另外兩種則為傳統型權威感召型權威(又稱「卡里馬斯式權威」)。這三種統治形式都是韋伯心目中理型的例子;對他而言,歷史上該些形式都會以混合的情況出現。在傳統型權威中,權威的合法性來自於傳統。在感召型權威中,權威的合法性來自於統治者個人的人格及領導才能。而在法理型權威中,權威的合法性則來自法制及科層制度。[26][27][28]

参见

腳註

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