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

中華民國最高監察機關

監察院中華民國最高監察機關,簡稱監院,以院長為最高領導人。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監察院在中華民國五院中可負責行使彈劾權糾舉權、糾正權、監察權(調查權)及審計權;1992年前與國民大會立法院共同行使國會職權。相當於歐洲審計院美國政府問責署韩国监查院。監察院的職權從立法權中獨立產生,依照五權憲法的設計,可避免國會專制。依《監察法》規定,監察院應依法收受人民書狀[2],並可因職務之必要,派遣監察委員或專責調查員持身分證明文件,赴各機關部隊公私團體調查相關檔案、文書紀錄,以發現官員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做為監察院對公務員提出彈劾案、糾舉案及糾正案之基礎[3]。各機關負責人或關係人對監察院之調查應予配合,並不得拒絕。[4]中華民國憲法》並規定,監察院得基於行使職權之需求,向行政院及內閣各大部會要求調閱政府頒布之各式行政命令及相關公務文書[5]

監察院
(國家語言院名列表)

Control Yuan(英語)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政府機構
監察院於2021年(建院90周年)啟用的總體識別[1]
基本信息
授權法源中華民國憲法、監察院組織法、監察法
主要官員
院長陳菊無黨籍
副院長李鴻鈞無黨籍
秘書長李俊俋民主進步黨 民主進步黨
副秘書長劉文仕
任命者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
任期6年
組織編制
內部單位院本部:4處、2室
監委委員會:7常設委員會、5特種委員會、2委員會
附屬機關審計部
任務編組3小組
成立沿革
成立日期1931年2月16日
聯絡信息

監察院廳舍(原臺北州廳)
地址 臺灣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2號25°02′43.44″N 121°31′11.76″E / 25.0454000°N 121.5199333°E / 25.0454000; 121.5199333 121°31′11.76″E / 25.0454000°N 121.5199333°E / 25.0454000; 121.5199333
電話+886 2 2341-3183
網站www.cy.gov.tw

監察院由監察委員29人組織而成,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6年,其中1人任院長、1人任副院長。

學理根據

監察院的創設,源自於孫中山五權憲法的理論。模倣古代中國御史諫官制度(御史台都察院),由監察權監督行政權,同時避免國會濫用此權,威脅政府、權力過於獨大無法制衡,反而造成政府施政效率降低。所以,五權學說的理論有別於傳統的三權分立,把國會的監察與調查權獨立出來[6]

在瑞典的議會監察使,與監察院類似,但是它存在的目的,在於增強立法權的行使力量,以制衡行政權的擴張,在學理上與三民主義中的監察權不同。瑞典議會監察使不是一個獨立機構,直屬國會。

沿革

中國大陸時期

孫中山倡行的「五權憲法」中,主張擷取歐美三權分立制度,與中國御史諫官制度(御史台都察院)及考試制度(科舉)之優點,於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外,另增監察、考試兩權。為了避免國會(立法)利用監察彈劾權力對行政單位施壓,造成國會專制,於是設立監察權,以弱化立法權,強化行政權。中華民國成立後,當時北洋政府仍照歐美三權分立原則,將彈劾權歸予國會。

1928年北伐完成,國民政府始實行五權分治,同年2月設審計院。1931年2月成立監察院,由于右任擔任第一任監察院長,審計院降為部改隸監察院,此為國民政府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及審計權。其办事机构有秘书处、参事处、会计处和人事室。下属机构有审计部和在全国设立的几个大区监察行署[7],例如甘宁青区监察行署為对西北三省各级行政机关及文武职人员进行监察的派出行政机构。1937年對日抗戰後,復行使糾舉及諫議二權。

1946年訂立政協憲草時,中華民國憲法撰寫者張君勱認為五權憲法的監察權及考試權獨立存在,乃是與世界憲法之根本原則相違背。[8]在《中華民國憲法》通過後,張氏曾著書《中華民國民主憲法十講》解釋其撰寫憲法的精神和原則,書中指出他尊重孫中山的憲法理念,但始終認為政府應該對議會負責,五權憲法並非各國通行之例。[8] 而張氏在產生監察委員方法的問題上亦思量良久,[9]最後只好訂為由各省人民選出,選舉方式類似於美國參議院[10]

1947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正式施行,依照最初中華民國憲法,監察院近似另一民選議會,與立法院不同的是,立法院是採用直接選舉,而監察院則採用各省市参議會、临时参议会,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的間接選舉。監院除了糾彈以外,還要通過總統提名的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職權與美国参議院相似。1948年6月5日正式成立行憲後的第一屆監察院,1948年7月27日全國各地监察院各区监察使署改称各區監察委員行署,中華民國政府遷至臺灣後,監察委員行署均裁撤。

監察委員行署

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監察院曾劃全國為十七監察區,設監察委員行署,中央政府遷臺後已經裁撤[11]。該組織條例於2023年5月3日廢除。

其區劃如下:

甘寧青區甘肅省寧夏省青海省
豫魯區河南省山東省青島市
晉陝綏區山西省陝西省綏遠省西安市
雲貴區雲南省貴州省
兩廣區廣東省廣西省廣州市
兩湖區湖北省湖南省漢口市
皖贛區安徽省江西省
閩臺區福建省臺灣省
蘇浙區江蘇省浙江省南京市上海市
冀熱察區河北省熱河省察哈爾省北平市天津市
十一川康區四川省西康省重慶市
十二新疆區新疆省
十三遼寧安東遼北區遼寧省安東省遼北省瀋陽市大連市
十四吉林松江合江區吉林省松江省合江省哈爾濱市
十五嫩江龍江興安區嫩江省黑龍江省興安省
十六西藏區西藏地方
十七蒙古區蒙古地方

臺灣時期

位於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中山南路口的監察院
臺北監察院廳舍正門

1949年,監察院隨中華民國政府遷往臺灣,作為國會一部分,基於維持「法統」地位,與國民大會和立法院一樣並無進行改選。

1992年5月,第二屆國民大會通過第2次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把當初原為間接選舉機構(各省、市、地方議會與華僑團體選舉之)改為直接由總統提名監察院院長監察院副院長、監察委員,同意權交由國民大會行使之,並將原屬於監察院的關於司法院考試院的人事審核權移到國民大會。2000年4月,第三屆國民大會通過中華民國憲法第6次增修條文,因同意權改由立法院行使之,導致位階與立法院相同的考試院與監察院委員與正副副院長人事同意權、年度預算,皆須經由立法院審核行使之,導致日後各院人事同意權成為國會各大黨派政爭的問題之一。

2004年底,總統陳水扁提名之監察院正副院長人選與監察委員遭到以中國國民黨為首的泛藍杯葛,於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凍結而無法排入議事程序,導致監察院正副院長與監察委員處於缺位狀態長達三年半。而監察院因此長期沒有新任委員進駐,連帶導致其職權受到癱瘓。2007年8月15日,大法官會議頒布《釋字第632號解釋》,認定立法院不將此案排入議事程序之作法,是破壞憲政體制的舉動、自為憲法所不許[12],因此嚴正要求立法院盡快進行適當處理。由於部分被提名者已在行政院擔任行政院部會首長,依照憲法不得兼任監察委員,使該項人事同意案擱置。直到2008年,馬英九接任總統後,重新提名第四屆監察委員,由國民黨多數的立法院於7月4日表決通過;監察委員後於8月1日上任,監察院全面恢復運作。

2014年8月1日,張博雅就任第五屆監察院院長,成為中華民國五院史上首位的女性院長。

2020年1月,《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完成制訂程序,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施行。同年8月1日,國家人權委員會於第十屆監察院院長及第六屆監察委員就職典禮同時宣布成立。

2022年5月9日,蔡英文總統提名時任親民黨秘書長李鴻鈞為副院長,5月24日立法院以99票贊成通過任命案;李鴻鈞於2022年5月30日就任至今。

過去重要彈劾案件

副總統李宗仁案

1952年1月通過彈劾副總統李宗仁,隨後在1954年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罷免李副總統」,理由是李宗仁擔任「代理總統」期間「違法失職」,實際上是政府遷臺後,李宗仁並無隨中華民國政府來臺,而是赴美不歸。

陸軍二級上將孫立人案

1955年,當時由時任副總統陳誠組成「九人小組」調查原陸軍總司令、二級上將孫立人部屬涉及匪諜案及兵變的同時,監察委員陶百川等五人自行發動調查。其結果與總統府方面極為不同,監察院報告認為孫立人一案乃莫須有之罪(但該報告由於過於敏感,事後馬上被列為政府機密,受到封存,於2001年才正式解密)。隨後孫立人由於該九人小組之上報,因此遭國防部下令管束行動,軟禁於臺中市,長達33年之久。

行政院院長俞鴻鈞案

1957年監察院因軍公教待遇問題通過糾正行政院,但行政院逾期答覆後,監察院又決議約詢行政院院長,但遭到時任院長俞鴻鈞拒絕。監察院於是通過彈劾,將俞鴻鈞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處。司法院公懲會最後也議決記俞鴻鈞申誡一次。此一懲處雖屬輕微,但對行政院聲望打擊甚大,俞鴻鈞隨後宣布辭職,由副總統陳誠兼任行政院院長。總統蔣中正對於監察院此舉頗為不滿,曾威脅開除彈劾提案的10名國民黨籍監委,也引起學界爭論,但當時社會民意普遍認為,行政院院長無權拒絕監察院約詢。不過另有看法認為,當時國民黨內存在的派系CC派是此彈劾案之幕後主使。

組織

正副院長及監察委員

監察院院長及第六屆監察委員於監察院正門合影

行憲後的監察委員依《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由各省議會、院轄市議會、蒙古地方議會、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之名額,分別選舉之。實際名額每省5人,院轄市2人,蒙古西藏華僑均各8人;每省監察委員名額中,婦女當選名額定為一名[13][14],與當時的立法院國民大會同為中央民意代表機構。但經過多次的憲法增修後,現在的監察院的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改為由總統提名,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監察委員名額改成29人,並將原屬於監察院的關於司法院考試院的人事審核權移到立法院,而監察院從此之後不再是民意代表機構。

現任第六屆監察院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由2020年8月1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止。現任院長陳菊、副院長李鴻鈞

監察院院長監察院副院長
陳菊(兼任國家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鴻鈞
監察委員
兼任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專任委員
紀惠容(女)、王榮璋(男)、葉大華(女)、
鴻義章(男)、王幼玲(女)、高涌誠(男)、
田秋堇(女)、蕭自佑(男)、張菊芳(女)
趙永清(男)、蔡崇義(男)、林盛豐(男)、
王美玉(女)、陳景峻(男)、蘇麗瓊(女)、
賴振昌(男)、林郁容(男)、葉宜津(女)、
范巽綠(女)、林文程(男)、郭文東(男)、
賴鼎銘(男)、浦忠成(男)、王麗珍(女)、
林國明(男)、施錦芳(女)

委員會

依《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監察院設置7個常設委員會、4個特種委員會、及若干其他委員會。除諮詢委員會外,其他委員會之委員均由監察委員擔任。依《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規定,監察院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主委由院長兼任,於2020年8月1日成立。

常設委員會特種委員會其他委員會
  • 內政及族群委員會
  • 外交及僑政委員會
  •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交通及採購委員會
  • 司法及獄政委員會
  • 法規研究委員會
  • 諮詢委員會
  • 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
  • 廉政委員會

行政單位

院本部任務編組
  • 監察業務處
  • 監察調查處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 秘書處
  • 綜合業務處
  • 人事室
  • 會計室
  • 政風室
  • 國際事務小組
  • 預算規劃與執行小組
  • 性別平等小組

所屬二級機關

審計部:唯一隸屬於監察院的中央政府部會單位,負責審核全國各機關之財務與總決算;其最高首長審計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歷屆監察院

1948年第一屆監察委員選出後隔年,中華民國政府因內戰失敗已失去對中国大陆的控制權,从而导致原選區(除臺灣、金門、馬祖與大陳)無法辦理選舉而全體無限期延任,監察院、立法院國民大會曾被譏為「萬年國會」。[15]

屆別法定任期實際任期監察委員產生方式名額附註
第一屆原為6年,後改為無限制1948年6月4日-1991年12月31日1947年-1948年選舉178中国大陆舉行的唯一一次選舉。該次臺灣省亦選出5名監察委員。政府遷台後來臺報到者104名,至1991年底退職。
1969年增額選舉2僅在臺北市舉行。選出之監察委員與1947年-1948年選出之任期同步。
1973年第一次增額選舉15臺灣任期制增額監察委員,任期6年,受國際情勢影響延為8年。
1980年第二次增額選舉32臺灣任期制增額監察委員,任期6年。
1987年第三次增額選舉32臺灣任期制增額監察委員,任期6年至1992年底。
第二屆6年1993年2月1日-1999年1月31日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後任命29改為非議會機關,監察委員選舉停辦。
第三屆1999年2月1日-2005年1月31日
第四屆2008年8月1日-2014年7月31日總統提名,
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第三屆任滿後因立法院拒絕審查人事案而出現空缺期。
第五屆2014年8月1日-2020年7月31日
第六屆2020年8月1日-現任

歷屆監察院任期

辦公廳舍

位於南京市的監察院舊址
位於臺北市忠孝東路、中山南路口的監察院辦公廳舍

大陆時期

大陆時期监察院的办公地点最初是在南京复成桥东、公园路旁一座坐东朝西的老式平房内,北临南京第一公园,南接绿柳倒映的明御河,大门门额上书有蓝色的“监察院”三个大字,整个监察院显得清静安宁。监察院在抗战期间西迁重慶。1946年,国民政府还都南京之后,监察院迁到南京市中山北路261号(现105号),与立法院合署办公。

臺灣時期

監察院目前的辦公廳舍位於臺北市中正區,位處忠孝東路與中山南路交叉口東南角,北鄰行政院及南鄰立法院。該建物原為日治時期臺北州廳,由森山松之助設計,於1915年興建完成。中華民國接管臺灣之後,該建物曾為臺灣省政府交通處、建設廳教育廳與主計處辦公處,省府南遷後改為監察院院址。1998年7月30日被內政部指定為國定古蹟,於每星期五上午09時至12時、下午02時至05時,開放一般民眾參觀。

存廢爭議

民主進步黨主張修憲廢除考試院及監察院。2016年10月11日晚間的政策協調會上,總統蔡英文決定要補提11名監察委員,並且由副總統陳建仁擔任審薦小組召集人,儘管綠營內部有不少聲音,認為不須做出提名,直接讓監委懸缺,監察院就會瓦解,但總統府方面強調,在修憲程序完成之前,還是必須要依照憲法完成提名,讓監察院能夠維持正常運作。[16]

2017年3月2日,總統府發言人黃重諺說:「廢除監察院是我們的一貫修憲主張,這個立場並沒有改變」;但前民進黨立法委員林濁水說,總統兼民進黨主席蔡英文強調修憲的主張及立場沒有改變,他深不以為然,「只要蔡主席繼續當總統,監察院一直運作下去,『不會廢』這立場也沒有改變」。[17]

参见

注释

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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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機關
空缺
上一位持有相同頭銜者:
中華民國國會第一届复会
制憲國民大會(1946年)
中華民國國會
國民大會立法院以及監察院)

1947年12月25日-1992年1月31日
繼任:
國民大會立法院
中国国家机构
前任:
國民政府
中国大陆最高国家监察机关
1947年12月25日-1949年9月21日
繼任:
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
(現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与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